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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险

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


来源:      发布时间:2018/5/2 14:43:56     点击率:3008

       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

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、医用材料(含试剂)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,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成价费(2003)236号《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(试行)》制定本制度。

  1、医院在各病区、手术室、门诊各科室和医技科室的显著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,公示科室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。

  2、医院在门诊大厅设立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,《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》。

  3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:医疗服务项目编码、名称、内涵、除外内容、计价单位、服务价格及说明,院内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。

  4、医用卫生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:医用材料的品名、规格、价格等有关情况。

  5、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:药品的通用名、商品名、剂型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价格、生产厂家,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,并应标明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。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,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。

  6、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、医用卫生材料和药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时,应当在执行新价格的同时调整公示内容。科室应当按照公示的实际价格计价。

  7、医院在门诊收费大厅、住院收费大厅的醒目位置设置医疗收费举报箱,由财务科负责定期开箱收集群众投诉举报材料,并及时查实处理。

  8、投诉电话:028-82612129(财务科)028-82611568(院办)